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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7, 2024 23:55:41 GMT -5
环境的法律 斯帕卡巴西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起点是 1934 年颁布的第 25/1937 号法令(即“Tombamento 法”),其中将保护文化遗产写入联邦宪法该法案于当年 7 月 16 日颁布,在此之前,我们的法律体系并未预见到该法案[1]。 事实上,1934 年的《大宪章》开创了财产的社会功能(第 133 条第 XVII 项),并制定了第一批强制保护文化遗产的宪法命令,具体条款如下: “第 10 条 – 联邦和各州同时负责: III – 保护自然美景和具有历史或艺术价值的古迹,能够防止艺术品被泄露; 第 148 条 – 联邦、州和市政府有责任支持和鼓励科学、艺术、文学和文化的发展,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物品和国家的艺术遗产,并提供对脑力劳动者的援助”。 这些宪法创新为制定能够有效保障巴西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文书奠定了基础。 1935 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第一届巴西自然保护大会期间,构想为国家古迹建立专门的技术服务机构。时任教育部长古斯塔沃·卡帕内玛 (Gustavo Capanema) 主动发起了有关这一主题的联邦法律项目。。 依靠历史学家 Luís Camilo de Oliveira Neto 的合作,并参考法国法律和 José Wanderley de Araújo Pinho 的项目,部长委托作家、时任圣奥市文化部主任的马里奥·德·安德拉德 (Mário de Andrade) 进行创作圣保罗,准备创建国家历史和艺术遗产服务处(SPHAN)的计划。 随后,1937 年 1 月 13 日,根据涉及教育部结构的第 378 号法律,Getúlio Vargas 创建了 SPHAN,其目的是促进国家文化遗产在国家领土上的登记、保护和传播。新保护 WhatsApp 号码 机构的领导者被选为罗德里戈·梅洛·佛朗哥·德·安德拉德。 该规范(转录如下)提到了上市制度,尽管我国的法律制度尚未明确其法律制度: “第四十六条。设立国家历史和艺术遗产局的目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永久促进国家历史和艺术遗产的登记、保护、丰富和了解”。 关于保护国家历史和艺术遗产的法案,最终形成了第 25/37 号法令,由 Mário de Andrade 和 Rodrigo de Melo Franco Andrade 起草(纳入了 Luis Cedro 和 Jair Lins 之前项目的想法、指南和摘录)和 Wanderley Pinho,结合具体外国立法的仔细协商[2])并于 1936 年 10 月 15 日提交给众议院,众议院很快得到了处理。 很快获得批准并转发给参议院。 关于该项目的内容,Rodrigo Melo Franco de Andrade 在处理过程中坚持[3]: “共和国总统刚刚向众议院发出的信息,提交了组织保护国家历史和艺术遗产的项目供其审议,这不应被视为次要的问题。国家元首有一个相关的实际目的,即为巴西提供充分的立法,以防止该国现有的具有显着艺术和历史价值的资产被毁坏或分散。 这不是一项出于感伤或浪漫动机的事业,更不是任何奢侈的计划,只有寻求出色闲职的智者才会利用这种计划。政府项目的目的是使国家免受因最宝贵资产的损失和逃逸而造成的不可挽回的损害。由于公共当局的惰性以及政府的无知、疏忽和贪婪,巴西社会作为保存人的大部分最有价值的艺术品和具有最大历史意义的物品已经消失或被无可挽回地毁坏。个人。因此,这些相同情况的持续存在严重威胁着我们仅存的艺术和历史财富。因此,如果长期缺乏保护这些价值观所需的有力措施,那么不仅是巴西的子孙后代会要求我们对我们给他们造成的损害负责,而且是文明世界的舆论将谴责我们的犯罪过失,因为每个国家历史上的典型艺术作品和文物并不构成其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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